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

8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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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ata]盧亭雅:阿明對於青樹的言論按讚而青樹的言論提到"懷疑"班上同學月花在超商買的時候偷偷偷了東西,之後並直接po文直指月花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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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Warrant]盧亭雅:對於無法提出明確證據的犯罪行為,他人不得任意栽贓,否則即有構成毀謗罪的成立,對於第三人等更不可一起栽贓,否則及有被視為共犯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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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acking]盧亭雅:1.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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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Qualifier]盧亭雅:我認為青樹的貼文符合毀謗罪,但是阿明的按讚行為如果解釋為贊同,那麼阿明即符合刑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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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Rebuttal]盧亭雅:除非青樹之後能提出證據證明月花的確有犯罪否則毀謗成立,至於阿明的按讚行為若是法官將之解讀為看過文章或無意的習慣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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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Claim]盧亭雅:所以我認為阿明與青樹的行為皆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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