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

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6 則留言:

  1. [Data]吳佳霖:員工自由發表了其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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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arrant]吳佳霖:人有再不侵犯他人權益的前提下,有言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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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acking]吳佳霖:中華民國憲法: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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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Qualifier]吳佳霖:我認為員工的行為無超出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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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Rebuttal]吳佳霖:若員工的言論有牽涉人身攻擊,則有刑責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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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Claim]吳佳霖:所以我認為按讚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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